誰比較適合擔任孩子的親權人

法院如何判斷親權?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

朱浩文律師

「孩子還這麼小,法院一定會判給媽媽吧?」

「對方一直不讓我看小孩,真的沒有辦法了嗎?」

這些問題,幾乎是每一位正在分居、準備離婚,或已經離婚的父母,最痛苦、也最焦慮的關鍵。


但在法院眼中,親權的判斷,從來不是比較

「爸爸或媽媽誰比較可憐」、「爸爸或媽媽誰比較有錢」,

而是——什麼樣的安排,才真正符合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」。



一、法規怎麼說?法院的最高指導原則是什麼?

按夫妻離婚時應依協議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(即親權人),如未為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利子女時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親權人,法院所為酌定或改定應依「子女之最佳利益」為審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(民法第1055條、第1055條之1)

法院在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、是否共同親權,以及如何安排會面交往時,最高原則只有一個 :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



二、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」到底是什麼?

這不是抽象口號,而是在法院實務上,一項一項實際拿來比較的具體標準

誰比較適合擔任孩子的親權人?

第一關:從「孩子的角度」出發

1.年齡:嬰幼時期採母親優先原則

    孩子還很小的時候,普遍認為比較需要母親的照顧,因此在沒有特別例外的情況下,法院實務上多半會優先由母親擔任親權人。

2.意願:子女意思尊重原則

  • 7歲以上的孩子

    關於子女的意願,法院原則上會予以尊重

    依我國法律規定,子女只要 年滿7歲以上,法院在判斷親權或相關事項時,應依其年齡、識別能力及身心狀況,以適當方式讓孩子表達自己的想法或意見。

    不過,實務上也必須注意,孩子的意願可能受到父母或他人影響,因此法院並不會僅憑孩子單方面的說法作為唯一依據,而是會再配合孩子的年齡、性別及身心發展狀況,綜合判斷該意願是否真實反映孩子的內心想法。

  • 14歲以上的孩子

    在實務上,法院在會面交往方式的安排上,通常會更高度尊重孩子清楚、穩定表達的意願,除非該選擇明顯不利於其身心發展。

此外,憲法法庭於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 明確指出,未成年子女的表意權,屬於人格權與人性尊嚴的展現,法院原則上應給予孩子表達意見的機會,並將其意願納入最佳利益的判斷中。

3.適應:重視照顧的連續性(現狀維持原則)

    為避免孩子在短時間內承受過大的生活變動,法院實務上非常重視:

    • 過去由誰實際照顧
    • 是否已形成穩定的生活作息與依附關係

4.人數:原則上法院不會輕易分離手足(手足同親原則)

    即使父母已經分居或離婚,實務上仍會儘量將兄弟姊妹交由同一位親權人照顧,讓手足之間能夠共同生活、互相陪伴,通常被認為較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全成長。

    不過,這項原則並非絕對適用,法院仍須注意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,特別是當子女已達一定年齡時,未必會希望與手足繼續共同生活,仍須依個案情形加以判斷。

第二關:比較父母雙方的整體條件

大原則: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

法院不是在「選比較好的人」,而是在比較誰比較適合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,包括:

  • 身體與性格:年齡、品性、健康狀況
  • 經濟與生活條件:資產、收入、職業、居住環境、養育能力、支援系統(有無家人或近親協助照顧)。
  • 心理與教養態度:對孩子的關愛程度、教養意願,以及是否能尊重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的關係

第三關:哪一種父母更容易被認為「適合」?

1.主要照顧者原則

法院會檢視誰主要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,例如飲食、作息、清潔、就學與生活安排等。

2.善意父母原則

(1)容易被法院正面看待的作為

  • 父母一方所提出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,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,經比較後較具有善意,且較有利於子女身心發展者。

    例如:願意負擔較多扶養費用並能確保履行,或釋放更多會面交往機會予未任親權之他方(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)。

(2)實務上常被認為不妥的作為

  • 隱匿子女所在、虛偽陳述、惡意詆毀他方
  • 妨礙社工訪視
  • 曾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者,原則上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。
  • 但即使有前述情形,法院仍會於具體個案中,綜合衡量事發原因、情節、未成年子女意願,以及何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後,作出判斷。

3.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

4.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



三、真實案例:法院如何安排「漸進式會面交往」?

分居期間,父親已經有一段時間無法順利與幼兒相處,導致親子關係逐漸生疏。

若一開始即要求過夜或長時間相處,實務上可能造成孩子恐懼或心理壓力。

桃園地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裁定為例,法院即採取「漸進式會面交往」的安排。

法院考量包括:

  • 孩子長期跟媽媽住在一起
  • 與未同住的爸爸關係已較為疏離
  • 如果突然要求過夜或拉長時間相處,可能對孩子造成心理負擔

因此,法院安排如下:

第一階段:短時間、不過夜的會面

每隔週的週末,任擇週六或週日單日會面,不安排過夜(例如12月13或14日,下一次就是12月27或28日)


第二階段:視孩子適應情形,進入過夜會面

待確認孩子適應良好後,始進入過夜會面交往階段。


第三階段:寒暑假與春節之會面交往安排

  • 單數年:除夕上午8:00 至初二 21:00,由爸爸陪同過年
  • 雙數年:初三上午8:00至初五 21:00,由爸爸陪同過年
  • 寒暑假期間:平日照常,寒假增加3天、暑假增加14天

    如無法協議具體日期,則自寒暑假開始當日起連續計算 3 天或 14 天

四、結語:親權不是輸贏的戰爭,而是影響孩子一生的選擇

親權的爭執,最終承受壓力的往往不是父母,而是孩子。


越早用正確、理性的方式處理,

越能避免孩子被捲入無止盡的衝突之中。

如果你正面臨:

  • 分居或離婚後無法順利見到孩子
  • 對方拒絕配合會面交往
  • 擔心孩子被迫選邊站

及早諮詢專業律師,往往是保護孩子、也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。


誰比較適合擔任孩子的親權人?

「親權的判斷,從來不是輸贏,而是孩子能不能好好長大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