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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

明明雙方合意,為什麼還會被告性侵?律師解析妨害性自主案件

朱浩文律師|凌雲法律事務所(2026/9/26 12:57更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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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性自主案件中,經常出現雙方對於「性行為是否出於合意」各執一詞的情況。

一方可能主張:「當時明明是兩情相悅」;另一方則主張:「當時我並不願意」。

這類案件的核心問題,在於:性行為發生當下,是否出於雙方自由意願,以及行為人有無使用違反對方意願的方法。

當雙方說法不一致時,事發前後的對話、互動及其他客觀資料,就可能成為司法機關還原事實的重要證據。

一、什麼是強制性交罪?

刑法第221條規定,對他人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,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,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,法定刑為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未遂犯亦處罰。

刑法第221條不只處罰毆打、威脅、恐嚇這類明顯的強迫行為。就算沒有動手,只要是用其他方式讓對方無法自由決定要不要發生性行為,也可能構成強制性交。

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,不能只看其中一方怎麼說,還是要綜合雙方說法及相關證據,判斷當時的性行為是否違反對方意願。

二、親辦案例:雙方事後仍持續聯絡,如何影響案件判斷?

浩文律師曾辦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。

男女雙方認識後發生性行為,但在事情發生之後,女方仍持續和男方聯絡、見面、一起出遊,甚至曾主動邀請男方到住處陪她。

後來,雙方因為相處方式和彼此對關係的認知不同,發生爭執,男方也因此遭女方提告妨害性自主。

案件進入偵查後,浩文律師將雙方事發前後的對話紀錄、見面及出遊情形,以及女方曾主動邀請男方前往住處陪伴等互動,依照時間順序整理,並向檢察官具體說明:這些事後互動,與女方所指述的受害情節之間,不盡相符。

檢察官最後採納我方說法,認為不能認定男方有妨害性自主情事,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 

當事人被控訴強制性交,經律師梳理,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

三、實務上會怎麼判斷性行為是否出於雙方合意?

  • 提告者在事發後,是否仍與被告持續有親暱或密切互動,例如頻繁聊天、見面或相處。
  • 事發後到報案前,雙方是否仍維持原本的互動模式,或是在這段期間才逐漸發生爭執、疏遠、分手或關係惡化。
雙方事發前後的完整對話、通話紀錄、邀約內容、共同出遊照片及其他互動資料,都可能成為司法機關還原雙方關係及事件脈絡時的重要證據。

 

四、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生後,資料應如何處理?

無論是提出告訴或遭到提告,都應避免任意刪除、修改或只保留部分內容。

完整資料通常比零碎截圖更有助於司法機關理解事件脈絡。

如需尋求律師協助,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及事件大致時間經過,由律師依個案情況判斷哪些內容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。

 


結語

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判斷,不能只靠一句「我們是兩情相悅」,也不能只因雙方曾經曖昧,就直接認定當時的性行為是出於自願。

當雙方說法不一致時,事發前後的對話、互動及其他客觀證據,都可能成為判斷案件的重要依據。

無論是遭到提告或準備提出告訴,如對程序、證據保存或法律責任有所疑問,都可尋求律師協助。

凌雲法律事務所位於高雄,並可依個案情形提供其他地區之刑事法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