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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

明明雙方合意,為什麼還會被告性侵?律師解析妨害性自主案件

朱浩文律師|凌雲法律事務所(2026/8/26 23:47更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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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性自主案件中,經常出現雙方對於「性行為是否出於合意」各執一詞的情況。

一方可能主張:「當時明明是兩情相悅」;另一方則主張:「當時我並不願意」。

這類案件的核心問題,在於:性行為發生當下,是否出於雙方自由意願,以及行為人有無使用違反對方意願的方法。

當雙方說法不一致時,事發前後的對話、互動及其他客觀資料,就可能成為司法機關還原事實的重要證據。

一、什麼是強制性交罪?

刑法第221條規定,對他人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,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,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,法定刑為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未遂犯亦處罰。

刑法第221條不只處罰毆打、威脅、恐嚇這類明顯的強迫行為。就算沒有動手,只要是用其他方式讓對方無法自由決定要不要發生性行為,也可能構成強制性交。

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,不能只看其中一方怎麼說,還是要綜合雙方說法及相關證據,判斷當時的性行為是否違反對方意願。

二、親辦案例:雙方事後仍持續聯絡,如何影響案件判斷?

浩文律師曾辦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。

男女認識後發生性行為,其後女方仍持續與男方聯絡、見面及共同出遊,也曾主動邀請男方前往住處陪伴。

嗣後雙方因相處方式及關係定位產生歧見,男方遭提告妨害性自主。

本案最終經檢察官綜合雙方陳述、事發前後互動及相關客觀證據後,作成不起訴處分。

 

當事人被控訴強制性交,經律師梳理,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

三、實務上會怎麼判斷性行為是否出於雙方合意?

  • 提告者在事發後,是否仍與被告持續有親暱或密切互動,例如頻繁聊天、見面或相處。
  • 事件發生至報案之間的時間經過,以及期間雙方互動、關係是否有所變化。

上述事實均只是個案中可能被審酌的因素,不能僅因事後仍有聯絡、延後報案或其他單一行為,就直接推論性行為是否出於合意。

雙方事發前後的完整對話、通話紀錄、邀約內容、共同出遊照片及其他互動資料,都可能成為司法機關還原雙方關係及事件脈絡時的重要證據。

 

四、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生後,資料應如何處理?

無論是提出告訴或遭到提告,都應避免任意刪除、修改或只保留部分內容。

完整資料通常比零碎截圖更有助於司法機關理解事件脈絡。

如需尋求律師協助,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及事件大致時間經過,由律師依個案情況判斷哪些內容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。

 


結語

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判斷,不能只靠一句「我們是兩情相悅」,也不能僅以任何單一事後反應直接判斷。

真正重要的,仍是性行為發生當下是否出於自由意願,以及行為人是否使用違反對方意願的方法。

當雙方說法不一致時,事發前後的完整對話、互動情形及其他客觀證據,都可能成為司法機關還原事實的重要依據。

無論是遭到提告或準備提出告訴,如對案件程序、證據保存或法律責任有所疑問,都可以尋求律師協助,依具體個案判斷。

凌雲法律事務所位於高雄,除承辦高雄、台南地區案件外,亦可依個案情形提供其他地區之刑事法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