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夫妻分居多年後,對方反過來請求離婚,我只能接受嗎?」
答案是:不一定。
在離婚訴訟中,法院不會只看「分居多久」,還會進一步判斷:
分居是誰先造成的?是雙方自然疏離,還是一方外遇、離家、拒絕溝通後造成的結果?
分居多年致夫妻互動甚少,是否主要是請求離婚的一方所導致?
另一方拒絕離婚,是不是只是想拖著對方,維持形式的婚姻?
近期一則高等法院家事判決中,夫妻雖然已分居約5年,但法院仍然沒有准許請求離婚的一方離婚。
這個判決提醒我們:「分居時間固然重要,但分居原因更重要。」
一、案件背景:夫妻分居多年,一方請求離婚
本案夫妻結婚多年,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。雙方自109年7月起分居,分居時間已經長達約5年。
請求離婚的一方主張,雙方已長期分居,且因子女就學問題多次爭執,婚姻已經產生重大破綻,沒有回復希望,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法院判准離婚。
第一審法院判准離婚。
但另一方不服,提起上訴。
上訴人主張,是對方外遇被自己發現後,要求離婚,經拒絕後就斷絕聯繫,且自那時起就多年未支付子女扶養費。自己並不是不願共同生活,而是在對方拒絕溝通、拒絕負擔家庭責任的情況下,被迫與對方分居。
二、法院怎麼看:分居久了,不代表一定可以離婚
法院先承認,雙方已經分居多年,確實已經難以共同經營夫妻生活,婚姻關係客觀上已經產生重大破綻。
但問題在於:這個破綻是誰造成的?
法院認為,本案分居的起因,主要是請求離婚的一方與第三人有不正當男女交往,後來主動寄送離婚協議書,要求離婚,並且拒絕與配偶往來、拒絕積極溝通,也未妥善處理子女扶養問題。
相對地,另一方在分居後仍曾多次試圖聯繫,並在訴訟中表示仍願意維持婚姻。
因此法院認為,雖然雙方已經分居多年,婚姻確實發生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,但這個破綻主要應歸責於請求離婚的一方。
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,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,原則上僅他方可以請求離婚。也就是說,主要造成婚姻破裂的人,不能輕易反過來主張「婚姻已經破裂,所以法院應該准我離婚」。
三、有責配偶完全不能請求離婚嗎?
這裡要特別注意。
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後,法院在處理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時,不能再機械式地說:「你有責,所以永遠不能離婚。」
如果婚姻破綻已經發生很久,或破綻狀態已經持續相當期間,法院仍應該個案判斷:完全不准有責方離婚,會不會對他過於苛刻。
但這不代表有責配偶只要分居夠久,就一定可以離婚。
法院仍然會做利益衡量,包括:
1. 無責配偶是否仍有維持婚姻的真實意願
2. 無責配偶拒絕離婚,是為了維繫婚姻,還是只是報復、拖延
3. 有責配偶是否已妥善處理財產分配、補償、子女扶養
4. 未成年子女的情感、經濟與最佳利益是否受到保障
5. 如果不准離婚,對有責方是否真的顯然過苛
本案法院認為,請求離婚的一方雖然主張已經分居多年,但他始終未能合理說明為何突然要求離婚,也未能證明已妥善處理財產、扶養費、未成年子女照顧等問題。
相對地,另一方在對方長期拒絕真誠溝通的情況下,仍難以接受婚姻被單方面切斷,不能直接認定她只是想維持形式上的婚姻外觀。
因此法院最後認為:不准許請求離婚的一方離婚,並沒有對他顯然過苛。
四、法院最後怎麼判?
法院廢棄第一審判決,改判請求離婚的一方敗訴。
也就是說,即使夫妻已經分居約5年,法院仍然沒有准許離婚。
關鍵原因在於:
第一,婚姻破綻雖然存在,但主要可歸責於請求離婚的一方。
第二,請求離婚的一方沒有證明已妥善處理財產、補償、扶養費與子女親情維繫。
第三,另一方拒絕離婚,並非單純為了拖延或報復,而是仍有維持婚姻自由與家庭利益需要被保障。
五、這個判決給我們什麼提醒?
很多人會誤以為,只要夫妻分居多年,法院自然就會判離婚。
但實務上不是這麼簡單。
「分居時間很重要,但分居原因更重要。」
如果是自己外遇、自己離家、自己拒絕溝通、自己不負擔家庭責任,後來再回頭說:「我們已經分居很多年了,婚姻早就破裂了,請法院判離婚」,法院不一定會接受。
尤其在有未成年子女、財產分配、扶養費或照顧責任尚未妥善處理的案件中,法院更會慎重判斷:准許離婚是否會讓無責配偶或子女承受不公平的結果。
六、常見疑問整理
-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?
現行法並沒有單純規定「分居幾年就一定可以離婚」。分居期間只是法院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的重要因素之一。
法院仍會綜合判斷分居原因、雙方互動、是否仍有修復可能、誰對婚姻破裂較有責任。 - 分居多年,法院一定會判離婚嗎?
不一定。
如果分居多年確實代表雙方已經沒有共同生活、互動、修復可能,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經難以維持。
但如果請求離婚的一方本身是主要有責方,例如外遇、離家、拒絕溝通、拒絕負擔家庭責任,法院仍可能不准離婚。 - 對方先外遇又離家,還能反過來請求離婚嗎?
可以提起訴訟,但不代表一定會贏。
法院會審查外遇、離家、拒絕溝通等事實是否成立,並判斷婚姻破綻是否主要可歸責於請求離婚的一方。如果是,法院仍可能駁回離婚請求。 - 我不想離婚,法院會尊重嗎?
法院會尊重婚姻自由,但不是只要說「我不想離婚」就一定有效。
法院會看你拒絕離婚的理由是否合理。例如你是否仍有維持婚姻的真實意願,是否曾嘗試溝通或修復,是否有子女照顧、財產補償、扶養費等尚未解決的問題。
如果法院認為你只是形式上拖著對方,沒有任何維持婚姻的實質理由,結果可能不同。 - 有責配偶是不是永遠不能離婚?
不是。
憲法法庭已經指出,若一律完全剝奪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機會,在某些個案中可能過於苛刻。
但有責配偶想要離婚,仍然需要說明: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、不准離婚會造成顯然過苛的結果,並且應該妥善處理無責配偶與子女的權益。 - 分居三年就可以離婚嗎?修法通過了嗎?
目前現行法還沒有「只要分居三年,法院就一定要判離婚」的規定。
行政院雖然曾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,討論在一定條件下,讓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後可以請求離婚,但在正式修法完成前,法院仍然會依照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斷。也就是說,目前法院仍會綜合審酌:
- 雙方分居多久
- 分居原因是什麼
- 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
- 請求離婚的一方是否為主要有責方
- 不准離婚是否會對有責方顯然過苛
- 無責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是否受到保障
所以,分居多年確實可能成為法院判斷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,但不是單獨決定勝敗的唯一標準。
七、律師提醒:分居離婚案件,重點不是只有時間
如果你正在面對分居多年後的離婚訴訟,建議先整理以下資料:
1. 雙方從何時開始分居
2. 分居原因是什麼
3. 誰先離開共同生活
4. 是否有外遇、暴力、遺棄、拒絕溝通等情形
5. 分居期間雙方是否仍有聯繫
6. 子女由誰照顧,扶養費由誰負擔
7. 財產分配、補償、扶養安排是否已處理
8. 自己是否曾經嘗試修復婚姻
分居多年不等於一定離婚。
法院真正要看的,是婚姻是否真的無法維持,以及造成這個結果的人,是否可以反過來要求法院准他離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