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們明明情投意合,而且他也同意拍攝,為什麼警察還說我涉嫌兒少性剝削?」
在這個網路交友、私密影音平台發達的時代,許多人誤以為,只要對方同意、沒有強迫,拍攝私密照片或影片並不犯法。
但,當對象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時,且你也知悉他未滿18歲,即使對方多麼心甘情願,一律重罪起訴。
如果你:
- 要求未成年人自拍後傳給你
- 把影片上傳到Only Fans、FansOne等會員平台販售
- 在X(Twitter)發布(或轉推)未成年人之性愛自拍影片
都可能已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
近期某113年度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,就是一個值得我們所有人注意的、鐵生生的案例。
一、本案到底發生了什麼事?
四名成年男子透過Line群組認識一名16歲少年A男。
四名男子在明知A男未滿18歲的情形下,在旅館見面並發生合意性行為。
不過,其中幾名被告還做了幾件事:
- 用手機拍攝性行為過程
- 將影片上傳至OnlyFans 與 FansOne等平台販售
- 將少年自己發布在X(Twitter)的影片再次轉推分享
最終,全案遭警方查獲。
法院認定,被告分別成立拍攝、散布、販賣少年性影像罪。
二、法院怎麼想?三個一定要知道的法律重點
- 未成年人同意,不代表合法:
法院認為,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,因此即便未成年人同意拍攝,也不能排除犯罪,仍成立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罪。 - 上傳至Onlyfans等付費平台,可能被認定成立「販賣未成年人性影像罪」:
其中一名被告,把影片放到OnlyFans 與 FansOne等平台,供付費會員觀看,法院認為,成立販賣未成年人性影像罪。 - 單純轉推,也可能成立「散布」:
另一名被告沒有重新上傳影片,只是在X(Twitter)轉發未成年人自己上傳的性愛自拍影片,法院認為,仍成立散布未成年人性影像罪。
三、法院認定那些行為違法對照表
| 你的網路行為態樣 | 法院論罪 |
| 相約旅館並持手機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 |
成立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罪(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) |
| 將未成年人性影像上傳 OnlyFans / FansOne販售 | 成立販賣未成年人性影像罪(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;加重其刑二分之一) |
| 在 Twitter(X)上轉推他人分享的影片 | 成立散布未成年人性影像罪(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) |
四、為什麼本案被告最後還能獲得緩刑?
你可能想問:「既然刑度這麼重,為什麼本案的被告最終都能獲得緩刑 4 年、免於立刻入監的機會?」
從判決理由可以整理出法院考量的幾個重點:
- 到案後坦承犯行
四名被告在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事實,沒有否認或卸責。 - 積極與被害人和解、賠償
除了其中一人仍須依約分期履行外,其餘被告均已依和解內容完成賠償。 - 沒有前科
法院審酌被告等人皆無犯罪前科。
因此,最終均宣告緩刑四年,並命接受保護管束。
五、這個判決提醒我們什麼?
這份判決最值得注意的地方,是法院再次確認了一個重要原則:
只要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影像,即使彼此合意,還是有罪。
近年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的修法,在刑罰上,都有愈來愈嚴格的趨勢。
因此,如果遇到相關案件,越早尋求律師協助,越有機會在偵查階段妥善處理、與被害人協商,降低後續訴訟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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